欠债人财产在他老婆名下 丈夫欠债如何挽回婚姻的话
2024-12-09 01:50 传统文化
俗话说得好,欠钱的是大爷,这钱呢,借出去容易,想要回来就难了!很多人呐,借钱的时候点头哈腰,好话说尽,可一旦到期去要账了,就没那么多好借好还了,不是推三阻四,就是一翻两瞪眼,摆出一副我没钱,你能拿我怎样的姿态,真是活气人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尤其是那些光脚的不怕穿鞋的,账面上是真没钱,就算起诉了也没用,这可如何是好?
最近袁润律师就接了这么一个案子,委托人也是遇到了欠款追不回的困局。那么咱们就看看,袁律师是怎么解决这个棘手难题的欠债人财产在他老婆名下。
【案件背景】借贷百万巨款后失信不还,名下多处房产不翼而飞
孙某兰与李某珠是老同学,感情十分要好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2015年3月13日,孙某兰以做生意之名,向李某珠先后借款共计一百万余元,约定一年后即2016年3月13日偿还本息。
可是借款到期后,李某珠拿着借条去索要欠款时,孙某兰却声称自己做生意亏了本,现在没钱偿还。李某珠又通融了她几个月,但孙某兰仍没有还款的意思,于是,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李某珠于2016年8月将孙某兰告上法庭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
2017年3月,法院就孙某兰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清算,判决强制执行,偿还李某珠欠款元。2017年4月,李某珠申请强制执行,但此时却发现,孙某珠名下的房产,已经不在其名下,孙某珠账面上的资金仅有3万元,无力归还欠款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
那么这是怎么回事呢?李某珠明明记得,孙某兰家里挺有钱的,她曾经还炫耀过她有好几处房产呢,怎么现在一栋都没有了?李某珠越想越不对劲,于是委托熟人,找到了京声律所的袁润律师,寻求解决办法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
【律师办案】假借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细心调查,帮委托人追回欠款
袁润律师接到李女士的委托后,详细调查了孙某兰的财产情况,特别是其名下的房产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袁律师经过调查后发现,在2016年8月初,也就是李女士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孙某兰的时候,孙某兰名下确实曾有过三处房产,但奇怪的是,就在同年8月底,李某兰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她名下的三处房产就被分割了。这个情况有点不同寻常,按理说,就算夫妻离婚,房产也应该是平分的,为什么法院会把两处房产都判给男方呢?
发现一点后,袁律师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入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孙某兰与丈夫吴某成于1999年5月1日结婚,2016年8月3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关于夫妻财产的处理第一款载明:女方名下有125万元银行存款,归女方所有。第二款载明:登记于男方名下的房产共两处,夫妻共同所有的北京市xx区房屋归男方所有欠债人财产在他老婆名下。坐落于xx村28幢217室的房产,归男所有。
从孙某兰与丈夫离婚的时间来看,李女士刚刚向法院提出诉讼,她就与丈夫办理离婚,还主动放弃了房产,这明显有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嫌疑。于是,袁律师建议委托人李女士,可以以孙某兰涉嫌恶意转移财产之名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孙某兰与吴某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欠债人财产在他老婆名下。只要房产的一半能够归于孙某兰名下,那么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用这一半房产来抵账。
于是,在袁律师的帮助下,李某珠再次向法院起诉李某兰,告她涉嫌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法院经过详细调查后指出,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不仅是自然人之间进行友好往来的前提,也是进行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夫妻之间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同样也应该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意思自治损害他人利益。
本案中,吴某成与孙某兰离婚时在明知孙某兰名下不存在存款125万元的情况下,于离婚协议中作虚假记载,使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徒有形式上的公平性,而实际上家庭中经济价值较大的财产均转移归吴某成所有,离婚双方财产权利严重失衡。
由于吴某成与孙某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存在,致使李某珠的债权长期得不到清偿,严重损害了李某珠合法权益。吴某成与孙某兰恶意签订内容虚假、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离婚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本院现在裁定:撤销吴某成与孙某兰离婚协议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第一款、第二款。吴某成与孙某兰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两处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成与孙某兰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在本案胜诉后,孙某兰原有的两处房产,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归于她的名下,她也就具有了还款的能力,接下来,李女士只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要回属于自己的钱财了。
总之,正如法院所说,欠钱不还已经是有碍公序良俗了,孙某兰还在明明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转移财产,试图逃避还款,这种行为,更是极大的反面典型,法律绝不能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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